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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一词与商朝密切相关,商人之“商”源于商朝、商族之商。商本是一个古老的部落,商朝正式建立于约公元前17世纪汤灭夏之时。商朝人“通川谷,达陵陆”,与周边各方国及边族人民的交通贸易活动发达,形成“殷人(商后来定都于殷,故其民亦称殷人)重贾”的风气。商朝灭亡后,武庚(殷侯)与“三监”的管叔、蔡叔、霍叔勾结,率领“商”遗民兴兵叛乱,不久,被平定。周朝当政者为防止殷商遗民再叛乱,便减少其田宅,强迫其外迁。有些殷商遗民被剥夺了田宅,处于周人的监管之下,便开始以从事买卖活动为生。据《尚书·酒诰》记载,在殷商遗民中有部分人专门“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意即长途贩运从事贸易活动,以盈利赡养父母,这就是早期的商贾。而周朝人重视农业,便形成做买卖人为商人的印象。随着时间推移,商人作为买卖人的称呼便流传下来,后世称经商者为“商人”。
士农工商
东周列国时期,管仲相齐之时,提出“四民分业”理论。主张将社会成员按照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划分为四大社会集团,即士、农、工、商。士农工商的并列,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人们按职业进行划分。自此之后,中国历代王朝都基本接受了这种典型的职业划分。《管子·小匡》明确指出:“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不可使杂处”,且“工之子恒为工”、“农之子恒为农”,不得相互逾越。后来人们据此又划分出等级:“凡民有四,一曰士,二曰农,三曰工,四曰商。论民之行,以士为尊,农工商为卑。论民之业,以农为本,工商为末。”这些思想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重教化、以农为本的社会现实。
古代法律对商业的限制
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实行抑商政策。一是贬低商人的地位。据《史记·商鞅列传》记载,秦国法令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令“商贾技巧之人无繁”。二是向商人课以重税。商鞅执政时期“重关市之赋”,既征关税又征市税。三是通过国家资本排挤商人。如对粮食实行国家管制、垄断经营盐铁等。秦统一后继续坚持打击商人的方针。
汉武帝时期的“算缗令”,对商贾之家征收6%的财产税。为防止瞒报、漏报又颁布“告缗令”,凡匿产不报或以多报少者一经告发,即没收全部财产并戍边一年。如《史记》所言,“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
宋代王安石变法中的均输法、市易法、青苗法也对大商人在茶、盐、酒、矾等大宗商品中的经营活动进行限制和排除。明清法律对商业的限制也很严格,其规定中包含有:一是推行禁榷制度,扩大禁榷的范围,并以极其严酷的刑法作为保障。二是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明将禁海定为基本国策,清朝颁布禁海令,进而颁布迁海令;对矿冶业实行监管,限制民间自由开矿。三是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广设钞关。
行商和坐贩
行商指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往来各地进行商品买卖的商人。广义的行商有四类:一类为远距离贩运的商人,也是最早出现的商人,《尚书·酒诰》记载“肇牵车牛远服贾”,说明他们从事的就是长途转运贸易;第二类指经商并兼营运输,《世说新语》记载,南北朝时已有“乘估客船”,即指载客的商船;第三类指近距离贩运的商人,也称为“贩”,主要指中、小商人,明嘉靖《江阴县志》说“其本少而贸易百里内者,谓之贩”;第四类为游动贩卖的小商小贩。
坐贩指拥有店铺,在固定地点进行经营的商人,其产生迟于行商。也可划分为四类:第一类为经营商品的商人,可专营或兼营,其中以杂货店分布最广;第二类为经营饮食、旅店等业的商人,其出现时间较早,《韩非子》即载有“逆旅之父”的词语;第三类为经营塌坊的商人,塌坊是为客商存放物品的场所,商人通过收取费用牟利;第四类为钞引的商人。钞引是政府按一定条件发放的领取和贩运不能随意自由买卖的商品(如盐、茶、矾等)的书面凭证。商户可买卖钞引或领货自营。
初税亩
我国最早的税制,并且是对私田征收税赋的开始,始于公元前594年春秋时期的鲁国。“宣公十五年秋七月,初税亩”(《左传》),它是鲁国对田税制度所进行的改革,推翻了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制度。据《公羊传·宣公十五年》记载:“初税亩。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缴纳土地税。税率大约为1/10,“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新唐书》卷五二)。从此井田之外的私田也开始纳税,所采用的赋税形式是实物地租。
唐代的租庸调制
唐代初期实行的赋役制度,其建立的基础是均田制。租田税,庸是丁役,调则是根据户籍征收。其具体内容为:租,每丁纳粟二石或稻三斛(岭南诸州纳米);调,随乡土所产,每年缴纳绫或绡二丈,绵三两;产布之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每丁每年为官府服役20天,遇闰年加两天。此外,如政府有事额外加役15日者免调,加役30日者租调皆免,但正役与加役总数最多不能超过50天。若不服役,可纳绢代役,每日绢三尺。贵族免役。如遇水旱虫霜等灾害,十分损四以上免租,十分损六以上免调,十分损七以上,课役皆免。总之,租庸调制的基本原则是有田则有租,有丁则有庸,有户则有调。其基本思想是“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新唐书》卷五二),按丁受役,按田征税。后来因社会动荡,土地、人口变动,使租庸调无法继续实行,“其后国家侈费无节,而大盗起,兵兴,财用益屈,而租庸调法弊坏”(《新唐书》卷五二)。因此,租庸调制于公元780年被两税法所取代。
一条鞭法
又称“一条编法”,是明代中期的赋税制度。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一为把一切征项包括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起来编为一条征收,化繁为简;二是把过去按丁、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但也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摊入;三是“一概征银”,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
古代的货币
贝币
贝币是我国最早的货币,其出现源于商品交换的发展。原始社会时,我们的祖先最初采取以物易物的方式,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交换物品种类数量的不断增加,实物交换就显得不太方便,这就要求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的出现。因为贝本身具有天然的单位,计数方便而且轻巧坚固,便于携带,同时其本身可以做装饰品,并且数量不多,取得需花费劳动,因而被赋予货币的职能。贝在夏代就已成为原始形态的货币,有海贝、淡水贝两种。至商代,贝币的使用已十分普遍,需求量增大。由于真币的数量有限,于是产生了人工制造的骨贝、石贝、陶贝和铜贝等仿制币。贝币在甲骨文和金文中的计量单位称作“朋”,五贝为一系,两系为一朋。卜辞中有“赐多女有贝一朋”。金文中也有“王赏戍嗣子贝廿朋”的记载。西周中期,金属贝币逐渐流行,计算单位又改为“万元”,表示重量。铜贝约使用了三四百年,春秋以后,逐渐衰落。秦始皇统一货币后,贝在法律上正式失去了货币的资格。
布币
布币脱胎于一种青铜铲形农具,是我国较早的金属铸币。春秋战国时期,在诸侯称雄割据的背景下,铜铸币的发展流通逐渐形成“先秦四大货币体系”,布币为其中之一。
布即!,“布”是”!“的同声假借字,故称布币。西周铜质铲状农具称之为“镈”,镈为交换中的商品,并在东周取得了专用通货的基本职能。!是铲子,因而布币也被称作“铲币”。早期的布币还保留着铲的形状,仍有装柄的空首,称为“空首布”,主要在春秋初期流通使用。后来布首逐渐变得扁平,发展成为“平首布”,主要流通于战国时期。这时的布大致上可分为四类:尖足布、方足布、圆足布和杂形布。《诗经·氓》中有“氓之蚩蚩,抱布贸丝”诗句,这是关于布币的最早记载。布币的货币单位有””、“镒”两种。据《战国策》记述,政治家苏秦“始将连横说秦惠王”,“说秦王书十上,而说不行。黑貂之裘敝,黄金百斤尽,资用乏绝,去帮而归”。经悬梁刺股,苦读一年后说赵王,被拜为相。“革车百乘,锦乡千纯,白璧百双,黄金万镒,以随其后”。
布币
刀币
又称刀化,是春秋时期由渔猎工具刀削演进而来的金属货币,先秦四大货币体系之一。它起源于东方,后逐渐遍及齐、燕、赵等地。战国时期,主要在我国的北方流通。
司马迁说:“刀者,钱也,以其形如刀,故曰‘刀’。”它通常由刀首、狭长弧形的刀身、带裂沟的刀柄及柄端圆环三部分组成。齐国是使用刀币的主要国家,齐国的刀币,厚大精美,刀身外轮高于柄部,面文书体隽秀。而燕国的刀币,形制单薄,刀体较宽,背文复杂,面文有一个明字,故称明刀。赵国的刀币,刀身直,刀首圆,今日多称其为直刀和圆首刀。
圜钱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称雄,货币形制各异,圜钱为其中之一。圜钱又称“环金”,是由纺轮或璧环演化而来的一种铜铸币。圜钱为圆形,中间有一圆孔,因铸地不同,而有轻重厚薄大小之分。早期的圜钱无文并且厚重,较后出现的圜钱著文并且较小。圜钱流行于楚国以外的广大地区,主要为秦、魏两国。战国晚期,秦国已出现方孔圆钱,燕、齐也有铸造。圜钱存续的时间较短,但却是一种承上启下的重要货币体系。
蚁鼻钱
战国时楚国的货币。椭圆形,背面平,正面突起,类似贝币的形状,一般认为是铜贝的高级形态。正面有文字,最常见的一种似为古文“贝”字或认为是古文“晋”字,像人面,俗称“鬼脸钱”。另一种的文字一般释做“各六朱”或“各一朱”,因三字连写,笔画像一只蚂蚁,又因两口像鼻孔,所以,钱币学家通称其为“蚁鼻钱”。
铜钱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统一货币。规定黄金为上币,铜钱为下币。铜钱圆形方孔,面文为“半两”二字,每枚重当时的半两(十二铢)。秦半两“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是我国最早的统一流通货币。方孔圆钱的铜币自此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通货。西汉时,沿袭秦之旧名,但实际重量逐步减轻。至汉武帝,统一铸行“五铢钱”,使用长达700多年。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年)废五铢钱,铸造“开元通宝”,其中每一枚称为一文,每十文重一两,量制改用两、钱、分、厘十进位法。钱币名称也同钱币重量完全分离,钱文采用隶书。这是中国钱币的重大变化。此后,中国铜钱进入了年号钱阶段,即在“通宝”二字前冠以年号。
北京的老字号
东来顺
“东来顺”原是回民丁德山创办的食摊,于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开业,设于北京王府井大街东安市场,出售羊肉杂面和荞麦面切糕。以后又增添了贴饼子和粥,后取名为“东来顺粥摊”,含“来自京东,一切顺利”之意。1914年增添了爆、烤、涮羊肉和炒菜,同时更名为“东来顺羊肉馆”,以经营涮羊肉为特色。“东来顺”的涮羊肉以选料精良、加工细致、刀工精湛、辅料齐全、火力旺足而久负盛名,成为享誉海内外的一流清真饭庄,京华饮食菜系中的标志性品牌。
天福号
天福号始创于乾隆三年(1738年),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以生产酱肘子、酱肉著称,产品风味独特,肥而不腻,瘦而不柴,曾作为贡品常年供应宫廷,在京城独树一帜。据说,创始人山东掖县人刘凤翔来京谋生,与一山西客商合伙经营一家酱肉铺。由于生意不景气,山西人撤股,由刘家独自经营。一天,刘凤翔在旧货摊上购一书,上印有“天福号”旧匾。刘凤翔认为颜体楷书的这三个字,笔锋苍劲、有力,并含有“上天赐福”之意,便用作字号来招揽生意。从此一些文人墨客常停留在店前品评书法,顾客渐渐多起来。后来,由于一次制作失误,肘子煮过了火,刘家便采取补救措施反复加工,不料其口味却受到欢迎。后在此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总结出一套独特的制作方法。此后,由于所生产的酱制品得到慈禧太后的垂青,天福号声名鹊起,经久不衰。
同仁堂
同仁堂是北京城内具有300多年历史的中药老店,以“同修仁德,济世养生”为宗旨。同仁堂创建于清康熙八年(1669年),创始人是乐显扬。据记载,乐氏祖籍浙江宁波,自明朝永乐年间迁至北京,以串铃走方医为业。其后世第四代乐显扬当了太医院吏目,并创办同仁堂药室。其子乐凤鸣接续祖业,并在宫廷秘方、民间验方及祖传配方的基础上,总结前人的制药经验,完成了《乐氏世代祖传丸散膏丹下料配方》一书,明确提出了“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省物力”的训条,此训条后成为历代同仁堂人恪守的信条。清朝雍正六年(1728年),同仁堂开始给皇宫专供御药,历经清朝八代皇帝,达188年之久。当年有诗曰:“都门药铺数同仁,丸散人人道逼真,纵有齐黄难别味,笑他若个述通神。”同仁堂创办300多年来,所经营的中草药和丸、散、膏、丹等各种中成药,以选料真实、炮制讲究、药味齐全著称于世。
内联升
内联升是北京城内著名的鞋店,清咸丰三年(1853年)创建于崇文门内东江米巷(东交民巷),店主名叫赵廷。店名之“内”指“大内”,清政府;“联升”意为“连升三级”。示意顾客穿上此店制作的朝靴,可以官运亨通。其早期服务对象是豪门贵族,专门制作各种宫靴和朝靴。旧北京有“脚踩内联升”的顺口溜,表明内联升的鞋成为衡量是否是社会名流的一大标志。内联升制鞋的面料很显讲究,制鞋加工工艺也与众不同。“老头乐”就是内联升一种著名的传统产品。民国年间,其转营地主、资本家等富有者喜欢穿的圆口缎鞋。新中国成立后,内联升鞋店开始面向劳动大众,既保留千层底布鞋老传统产品,又增添了大量各式男女新式皮鞋等新产品。内联升的千层底布鞋,至今依然受到一些消费者的欢迎。
广东十三行
广东十三行是鸦片战争前清政府设立于广州的特许经营对外贸易的专业商行。十三行是虚制,并非定数。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清政府为加强对海外贸易的管理,把从事国内沿海贸易和对外贸易的商人区分开来,相应建立两类商行,金丝行和洋货行;通过洋货行即十三行对外国商人来华贸易进行控制和垄断。这些商人一般有自己的洋行,故被称作“行商”。1759年,清政府正式宣布外国来华商船只允许在广州一地进行贸易,一切活动均由批准设立的行商负责。外商销售的货物由行商承销,所需内地货物由行商代购。于是十三行垄断了进出口商品的经营,并且负责承保、征收、代交进出口税和各种税饷及制定货物的价格。因而又称行商为“保商”。此外,行商代表政府管理外商活动,执行外事事务;监督和管束外商;充当官府和外商的中介。可见,十三行兼有商业和政治的双重任务,这体现了清政府“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政策。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规定五口通商之后,十三行的专营特权被取消而日趋没落。
山西的票号
票号又称“票庄”、“汇票庄”、“汇兑庄”。它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以经营汇兑业务为主的一种金融信用机构。票号是适应商品贸易的发展和货币流通的扩大的产物。明清时期,地区间的商业清算多依赖“镖局”运送现银,既存在不安全因素,也浪费资源。后发现利用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商号办理汇兑更加安全节省。所以在乾隆、嘉庆年间,山西商人利用自己商号及分支机构开展汇兑业务,率先由兼营转为专营。最早的一家票号是1821年创立的山西平遥“日升昌”,其后,平遥、祁县、太谷三县商人继起,形成“祁太平”三帮。这时,出现山西人独占一大新兴行业的局面,通称“山西票号”。其主营业务就是埠际贸易的汇兑。后又办理政府和官吏的**汇兑和存、放款业务。经营范围遍及全国,远则达东南亚和欧洲,有“汇通天下”一说。在山西的票号最发达时,一度曾有“子弟俊秀者,多入商贸一途”之说,令乾隆皇帝也甚感惊诧。
山西票号的资本最初由商业资本转化,合资或独资。在此之后,也有官僚或买办商人入股。
山西票号与清政府关系密切。尤其在19世纪50年代后,山西票号代清政府汇解军饷等款项、办理洋务资金往来、管理对外贸易的内汇,一度成为封建经济的重要金融支柱。鸦片战争后,外国银行建立,各省自设官银钱号、自办银行,使票号丧失**业务。辛亥革命后,清王朝崩溃,票号存款被提,放款一时不能收回,周转困难,从此一蹶不振,终归没落。
洋行
洋行是近代外国资本家在中国建立和经营的企业商号。171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广州建立第一家洋行。鸦片战争前,洋行发展规模较小,势力也不大。除少量棉、毛、丝、茶的正常交易外,主要靠贩卖鸦片牟取暴利。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南京条约》《马关条约》的签订为外国洋行扩展到工矿业清除了障碍。外国洋行在中国的开办大抵可分为两个阶段。1894年以前,主要是从事商品输入,以及为其服务的航运、金融、加工修理和通商口岸的公用事业。甲午战争之后,投资工矿业的洋行迅速增加,并且规模都较大。有的组织企业集团以垄断中国市场为主,有的则从原料到加工到销售自成系统。在中国近代经济史上,外国洋行对中国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
买办
“买办”一词出现于明朝,当时是指专司宫廷供应的商人。在中国近代经济史上,买办指的是受雇并代理外商在中国进行贸易活动的中间人和经理人。鸦片战争前,广州负责对外贸易的十三行就设有买办。据徐珂《清稗类钞》记载:“遇洋船来,十三行必遣一人上船,视货议价,乃偕委员开仓起货,及货售罄,洋人购办土货回国,亦为之居间购入。而此一人,当时即名之买办。”此时,买办分为两类,一类为居间贸易的商船买办,一类为负责管理外国商馆的内部事务的商馆买办。买办一职由政府严格控制,这时的买办属于封建性的买办商人。鸦片战争以后,外国商人可以自由雇佣买办。从此,买办性质发生根本变化,成为接受外商雇佣领取工资、佣金的外商“代理人”,并从中获取利润。在洋务运动中,买办商人与洋务官僚相结合,投资创办近代工商业,成为我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阶层。
官督商办
清政府利用私人资本开办新式工矿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始于19世纪70年代初洋务派早期经营的民用企业。具体做法是由清政府洋务派官僚委派商人招募民间资金,创立工矿业企业。第一个官督商办的企业是轮船招商局,成立于1872年。官督商办企业的经营原则是由清政府掌握企业的用人及理财权,具体业务由商人经营。在经营过程中,企业享有免税、减税、贷款、缓息以及专利等优惠和特权。后随着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该类企业或被外国资本吞并,或改为官商合办、官办,也有少数发展为民族企业。
洋务运动
洋务运动旧称“同光新政”或“自强新政”。19世纪6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清政府为维护封建统治,引进和学习西方科学技术,兴办近代军事工业和民用工业,并相应改革军事、外交、文化教育和某些政府机构等方面的活动。其口号是“自强”、“求富”。洋务派先是以“自强”为宗旨,在购买洋枪、洋炮的同时,创办新式军事工业;后又从“求富”出发,重点仿行铁路、航运、电报、采矿、冶炼、纺织等民用工业。同时,洋务派也积极筹建新式海防。1884年,初步建成南洋、北洋、粤洋三支海军。此外,洋务派还设立培养科技人才的学堂,并向欧美国家分批派遣留学生。洋务运动的指导方针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即用科学技术为手段达到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目的。经过中日甲午战争后,洋务运动彻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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